PATEK PHILIPPE Cal.27SC 機芯底部及橋板可見Geneve Seal



所有金屬材料所製作的零件,其表面必須整平,邊緣必須削角拋光,所有零件內面及側面都必須打磨。

 

關於日內瓦印記的十二法則:

 

過去我們台灣著名的古董錶專家 王永昌先生曾經提出關於「日內瓦印記的十二法則」,我覺得可以和每一位錶友們分享其「專業」的看法,因為我曾從國外的文獻中找尋看到,後來發現王永昌 先生在其條文中做了最好的注解如下列:

 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所有金屬材料所製作的零件,其表面必須整平,邊緣必須削角拋光,所有零件內面及側面都必須打磨。

 

二、

機芯輪系、擒縱器、馬仔和襬輪都必須裝配紅寶石軸承必須高度拋光。

 

三、

游絲必須採用寶璣式雙層藍鋼游絲;游絲頭必須用單頭有圓頸的活動金屬壓板鎖緊固定。

 

四、

調整器也就是快慢指示針必須有固定裝置並可以微調。

 

五、

調校時節拍的結構和快慢針機制的零件及附加的裝置必須磨平;邊緣必須做削角拋光,零件的內面和側面都必須打磨。

 

六、

所有輪系的齒輪傳動環邊及其支撐樑都必須削角、打磨修飾。

 

七、

所有的傳動輪系的齒輪都必須打磨削角及做鏡面打磨。

 

八、

在擒縱系統的結構裡,擒縱輪必須輕巧,馬仔本身最好要有平衡裝置。

 

九、

馬仔的定位機制必須是固定型夾板限制裝置。

 

十、

機芯都必須安裝有防震裝置。

 

十一、

上鍊系統結構的棘輪與冠輪,必須遵照註冊型號的特別規定製作。

 

十二、

內部零件所使用的彈簧片,必須以整塊鋼板切削雕琢打磨拋光製成具彈性與優美線條的零件。

 

 

所謂Geneve Seal

 

Geneve Seal 制度於 1886 年為日內瓦鐘錶業界制訂,初期目的只是要防止劣質手錶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;就目前現今的「日內瓦印記法則」十二條規章訂立至今曾歷經多次修改,「日內瓦印記法則」詳細規定了機芯的每一部分高標製作的規範,配合時代的轉變其後規條於 1975 年曾作出修訂,加添部份錶芯計時精確度的條文;目前最後於 1994 年修改完成;「日內瓦印記法則」規定了受檢機芯的每一部分高水準製作的規定,其實有許多部分純粹基於機芯外觀裝飾性的考量,如所有尖銳角必須切成斜面,再經打磨光;活動齒輪須經人工修飾,及以黃楊木打磨光亮等,規定上它只頒給設籍於日內瓦地區的製錶廠產製的手錶,雖然如此不見得每一個製錶大師或專家都完全認同,總之說了一大堆,無非是想說明擁有 Geneve Seal的機芯,只是在鐘錶機芯內部「品質」上已達無庸置疑的地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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